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宅基地管理秩序,近日,市政府印发《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规范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通知》规定,每个乡镇(办事处)选取1-3个村作为宅基地规范化管理试点,确定村庄治理整顿方案,并经各乡镇(办事处)审查、所在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批准后开展试点工作。各乡镇(办事处)组织对试点村宅基地清查摸底,建立完善村庄建设用地档案。对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宅基地、经批准新划宅基地后原有的宅基地、户口已迁出本村且已不居住的宅基地、集体供养的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依法收回,对超面积宅基地实行有偿使用或实行宅田挂钩的办法扣减相应的承包田。
《通知》要求,符合规定标准、使用手续不齐全的要完善手续。有政府批复的由村统一组织申请颁发土地证,无政府批复的,1982年2月13日以前的历史遗留宅基地,只要四至清楚,无纠纷、无争议,直接登记发证,1982年2月13日以后至1998年12月31日违法占用的宅基地,报政府批复后进行登记发证,1999年1月1日以后违法占地建住宅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依法处理、批复后进行登记。对已纳入村庄拆迁改造范围的或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暂不报批用地手续,不进行登记发证。
试点工作从3月1日起至7月10日结束。(通讯员 孟玉蓉 黄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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