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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莱钢财务主管判十年并处罚金10万元

2008-3-17 12:43:58 来源: 山东新闻网 网友评论 0 进入论坛

    山东新闻网综合消息:日被告人于德政,男,1962年7月16日出生于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县,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系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主管兼财务处长。于德政以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于2007年7月20日被钢城区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于德政不服,向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证据确凿,量刑得当,维持原判。于德政犯有“四宗罪”。
  
  (一)挪用公款罪
  2006年7月份山东铁源炉料有限公司停产近一个月,其股东山东瑞华投资有限公司对其信心不足,希望出售持有的该公司750万股权。被告人于德政因考虑到莱芜某物流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实际业务很少,经山东瑞华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刁某的多次要求,被告人于德政决定收购山东瑞华投资有限公司在山东铁源炉料有限公司的股权。被告人于德政与刁某协商,由莱芜某物流有限公司溢价40.5万元,收购山东瑞华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山东铁源炉料有限公司30%的股权。
  2004年7月30日于德政安排田某代表莱芜某物流有限公司与刁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协议后同年8月4日,于德政安排从莱钢股份公司挪用790.5万元银行汇票支付给山东瑞华投资有限公司。同年8月31日莱芜某物流有限公司归还莱钢股份公司790.5万元。山东铁源炉料有限公司分别于2005年7月和2006年11月两次分发给莱芜某物流有限公司股利共计578.125万元。至2005年12月份,被告人于德政从莱芜某物流有限公司领取股利及期权奖励共计208.75万余元。
  
  (二)挪用资金罪
  莱芜某物流有限公司成立后,三家股东实际并未真正出资,注册资金5000万元系由莱钢垫付。公司成立后,注册资金被抽回。被告人于德政成立了莱芜某物流有限公司管理委员会,并自封为管委会主任,行使日常管理权,后被告人于德政便动员莱钢财务处的相关人员入股莱芜某物流有限公司,但是因多数人称没钱入股,被告人于德政便安排从中国建设银行莱钢支行为于德政、田某等9人办理贷款。贷款到期后,被告人于德政在未与任何人商量的情况下,私自指使宋某从莱芜某物流有限公司挪用280万元垫付个人贷款,其中为于德政垫付建行贷款60万元、农行贷款50万元,为其他八人垫付每人20万元的贷款本金160万元及利息10万元。
  
  (三)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
  2003年夏天,华夏银行济南明湖支行的刘某得知莱钢股份公司的大量银行汇票闲置,于是建议于德政向昆仑证券投资。同年9月份,被告人于德政安排田某某起草了《莱钢股份公司关于挖掘财物资源创收的建议》,经过修改,该协议经副总经理赵某签字同意后,交财务处负责具体办理。2003年10月21日、2003年11月被告人于德政代表莱钢股份公司与昆仑证券公司董事长王某签订了两份协议,莱钢股份公司将4.04亿元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贴现息由昆仑证券承担,贴现后莱钢股份将该笔资金汇至昆仑证券。后该笔资金存入了昆仑证券公司设在农行深圳福田支行的自营账户41006900040008109,而并未存入莱钢股份公司的188保证金账户。
  2004年4、5月该笔资金到期后,昆仑证券归还1.7亿元后,无力支付其余资金。于德政与王某签订了延期还款的协议。2004年4月28日双方签订第四份协议,将还款期限再次拖延,2004年10月份双方再次签订延期还款协议。后昆仑证券进入破产程序,欠莱钢股份公司的2.04亿元无力归还。被告人于德政为弥补该笔资金缺口,于2005年1月25日下午,指示田某、华某利用莱钢建安公司的工程决算,伪造了1.9亿多元的应付工程款项,另外从莱芜某物流有限公司向莱钢股份公司支付981万元,从而弥补了2亿多元的票据亏空。2005年5月份,被告人于德政私自决定将莱钢股份公司在昆仑证券的债权转让给莱芜某物流有限公司,最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1.5亿余元。
  
  (四)隐匿、故意
  销毁会计凭证罪
  2006年3月6日田某被济南市历城区检察院刑事拘留,被告人于德政去济南打探消息后回到莱钢。为了掩盖做假账的违法行为,被告人于德政电话通知李某将田某办公室内的所有文件资料及个人物品带走。后被告人李某将上述物品带至被告人于德政家中,与于德政、宋某三人将所有物品分类整理后,被告人于德政指使被告人李某将挑出的资料隐藏在里辛镇开发区沙某车库内。
  同年3月8日被告人于德政再次指使被告人李某、宋某到田某办公室寻找相关资料,两被告人在财务处会计科仓库内找到了两本会计凭证,一本是莱芜某物流有限公司2005年3月份记账凭证,另一本是莱钢股份公司2005年1月份记账凭证。被告人于德政指使被告人宋某、李某将上述资料藏起来,两人将两本凭证予以隐藏,指示被告人李某、宋某将该两本会计凭证烧毁。后被告人李某到莱芜市钢城区黄庄镇官庄村南侧的山上将莱钢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1月份银字第24本凭证(凭证编号401-461)销毁,凭证金额为741,271,157.27元;另一本记帐凭证投入火中后拿回,后仍藏于沙某车库内。
  
  数罪并罚判处
  有期徒刑十年
  钢城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于德政系经过莱钢集团公司考察研究后,向莱钢股份公司推荐提名,并经过莱钢股份公司的正式任命,担任莱钢股份财务主管(高管)兼财务处长,属于国有公司委派到国有控股公司从事公务的管理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被告人于德政利用职务之便,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莱钢股份公司公款挪用给莱芜某物流有限公司使用,谋取个人分红之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挪用公款罪;莱芜某物流有限公司管委会,系被告人于德政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机构之外设立的一个权力机构,该机构实际上负责该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等重大事项。被告人于德政利用担任莱芜金桥物流有限公司管理委员会主任的职务之便,挪用该公司资金用于归还本人及其他八人用于购买股票的银行贷款及利息,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挪用资金罪;被告人于德政身为国有控股公司的财务主管兼财务处长,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严重损失,其行为已经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被告人于德政指使被告人宋某、李某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被告人于德政犯有数罪,应数罪并罚。
  经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被告人于德政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责任编辑:梁东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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